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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R 东西线西船桥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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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观察】监察院之纠正案无法律上之强制性与拘束力

到底京华城案的容积奖励该适用于都市计划法,还是土地使用分区管制自治条例呢?而都更容积奖励与都市计是否存在互斥的关系,若两者并存竞合时该怎么处理?

最近京华城案似乎进入了新的阶段😅 审视这波司法行动的开端,似乎与监察院今年年初所提的纠正案颇有呼应的关系(https://www.cy.gov.tw/CyBsBoxContent.aspx?n=133&s=28594)。撇开现行宪法制度下,监察院的“纠正案”到底有多少的效力不谈。至少我们可以先就图利罪构成要件之一的明知违背“法令”来做些探讨。而有趣的部分这就来了,到底京华城案的容积奖励该适用于都市计划法,还是土地使用分区管制自治条例呢?而都更容积奖励与都市计是否存在互斥的关系,若两者并存竞合时该怎么处理?

首先该案究竟应该属都市计划法,还是土地使用分区管制自治条例,这个本来不该是很难区分才是🤪。不过还是补充一下两者主理机关的差异。首先是都市计划法,都市计划法归内政部管,位在国土管理目之下。而台北市土地使用分区管制自治条例,则是地方自治的范畴,地方政府就其自治事项或依法律及上级法规之授权,制定自治法规。自治法规经地方立法机关通过,并由各该行政机关公布者,称自治条例。

至于都更容积奖励与都市计划并行竞合时该怎么处理?其实台北市建筑公会已经在 2022 年有过说明(https://www.arch.org.tw/Laws/laws_more......)。他这里是这样说的:“按内政部营建署99年9月30日台内营字第0990807669号令示,都市计划取得容积奖励系依相关法律(如都市更新条例、大众捷运法等)所定之程序,由各该目的事业主管机关审核给予奖励容积,有关都市计划主要计划中有基准容积及各项奖励容积加总后之总容积上限规定者,仍不得以该主要计划规定内容,迳予限缩各该目的事业主管机关基于相关法律授权审核给予奖励容积之权力,各直辖市、县(市)政府仍应依照都市更新条例及都市更新建筑容积奖励办法相关规定进行实质审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