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社會觀察】監察院之糾正案無法律上之強制性與拘束力
到底京華城案的容積獎勵該適用於都市計畫法,還是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自治條例呢?而都更容積獎勵與都市計是否存在互斥的關係,若兩者並存競合時該怎麼處理?
最近京華城案似乎進入了新的階段😅 審視這波司法行動的開端,似乎與監察院今年年初所提的糾正案頗有呼應的關係(https://www.cy.gov.tw/CyBsBoxContent.aspx?n=133&s=28594)。撇開現行憲法制度下,監察院的“糾正案”到底有多少的效力不談。至少我們可以先就圖利罪構成要件之一的明知違背“法令”來做些探討。而有趣的部分這就來了,到底京華城案的容積獎勵該適用於都市計畫法,還是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自治條例呢?而都更容積獎勵與都市計是否存在互斥的關係,若兩者並存競合時該怎麼處理?
首先該案究竟應該屬都市計畫法,還是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自治條例,這個本來不該是很難區分才是🤪。不過還是補充一下兩者主理機關的差異。首先是都市計畫法,都市計畫法歸內政部管,位在國土管理目之下。而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自治條例,則是地方自治的範疇,地方政府就其自治事項或依法律及上級法規之授權,制定自治法規。自治法規經地方立法機關通過,並由各該行政機關公布者,稱自治條例。
至於都更容積獎勵與都市計劃並行競合時該怎麼處理?其實台北市建築公會已經在 2022 年有過說明(https://www.arch.org.tw/Laws/laws_more......)。他這裡是這樣說的:“按內政部營建署99年9月30日台內營字第0990807669號令示,都市計畫取得容積獎勵係依相關法律(如都市更新條例、大眾捷運法等)所定之程序,由各該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審核給予獎勵容積,有關都市計畫主要計畫中有基準容積及各項獎勵容積加總後之總容積上限規定者,仍不得以該主要計畫規定內容,逕予限縮各該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基於相關法律授權審核給予獎勵容積之權力,各直轄市、縣(市)政府仍應依照都市更新條例及都市更新建築容積獎勵辦法相關規定進行實質審核。”